周晓林律师,瀛和律师机构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瀛和律师机构数字化中心主任,瀛和律师机构股权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著作成果:出版《股权控制战略》(... 详细>>
律师姓名:周晓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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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7201210163864
执业机构: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享有ll项职权。这些职权,可以归纳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
2.人事决定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有权予以更换。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给予他们相应的报酬。有关董事、监事报酬的事项,包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都由股东会决定。
3.重大事项审批权。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是审议批准有关经营管理方面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4.重大事项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公司章程修改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共同制定的,规定了公司的重大问题,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所以应当由股东会修改。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6.其他职权。除了上述职权外,股东会还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至于其他职权的具体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的形式,行使自己的职权。但是,如果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形式作出决定的,则应当由全体股东在相关决定文件上以签名、盖章的形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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