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林律师,瀛和律师机构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瀛和律师机构数字化中心主任,瀛和律师机构股权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著作成果:出版《股权控制战略》(... 详细>>
律师姓名:周晓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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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尤其是在科技网络的迅猛发展下,经济发展日益繁荣的情况下,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突显,刑法对此也提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打击不诚信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态势。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创优的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而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采用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或者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实行精神强制而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上述手段以外的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意愿,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如利用业务洽谈、合作开发、学习取经等活动套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自己用于生产经营之中,或者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用于生产经营。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合法取得的,但是违反了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违约披露、自己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有可能是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本企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关系获得商业秘密后,擅自告诉他人或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4)根据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是别人通过上述手段而获取来的商业秘密,行为人仍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5)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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